执法办案过程中电子数据的提取与固定
日期:2020-10-13 浏览:
随着时代的发展,在办理市场监管行政处罚的案件过程中,收集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情况越来越普遍。近期,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执法稽查局为了规范电子数据的提取与固定,在《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文书格式范本(试行)》(湘市监稽查[2020]73号)中增加了《电子数据取证工作记录》《提取固定电子数据清单》等格式文书。
电子数据是什么?
电子数据如何提取与固定?
让我们跟政策法规股刘冰同志
一起学习吧!
什么是电子数据?
首先,我们需要知道什么是电子证据。目前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关于电子数据的收集提取、审查判断等问题没有出台相关规定,市场监管部门也无相关规定。但可以参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电子数据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信息、电子文件:
(一)网页、博客、微博客、朋友圈、贴吧、网盘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
(二)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
(三)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
(四)文档、图片、音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需要注意的是以数字化形式记载的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以及当事人辩解等证据,不属于电子数据。比如,我们现在推行执法办案信息化,开始使用系统程序或者WPS软件等来制作现场笔录、询问笔录,不再采用传统纸质文书,这种保存在电脑或程序中的证据就不属于电子数据。
电子数据如何提取与固定?
证据有三个特性,即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作为执法部门,在提取电子数据时,首先要关注合法性,其次要保障真实性。
要保障电子数据的合法性要注意以下几点:
1、主体合法,电子证据取证工作任务应当至少有2名执法人员参与进行。这个规定适用所有取证环节,是《行政处罚法》的基本规定。
2、过程合法。收集、提取电子数据,应当制作笔录,记录案由、对象、内容、收集、提取电子数据的时间、地点、方法、过程,并附电子数据清单,注明类别、文件格式、完整性校验值等,由执法人员、电子数据持有人(提供人)签名或者盖章;电子数据持有人(提供人)无法签名或者拒绝签名的,应当在笔录中注明,由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由于客观原因无法由符合条件的人员担任见证人的,应当在笔录中注明情况,并对相关活动进行录像。为了记录这个过程,省局稽查局制发了新的格式文书《电子数据取证工作记录》,我们来看看这个文书。文书适用于电子数据的现场及远程取证,分为三个部分,一是基本情况,二是取证过程,三是取证结果。取证过程就是我们提取、固定证据的一个过程,一般来说执法人员应当收集电子证据的原始载体。
收集原始载体有困难的,可以采用以下四种方式取证:
(1)书式固定。对于计算机系统中的文字、符号、图画等有证据效力的文件,可以将有关内容直接进行打印,按书面证据进行固定。书式固定应注明证据来源并保持其完整性。
(2)拍照摄像。如果电子证据中含有动态文字、图像、声音、视频或者需要专门软件才能显示的内容,可以采用拍照、录音或摄像方法,将其转化为视听资料证据。如我们使用执法记录仪对执法情况进行记录,然后将视频信息提取出来就属于采用摄像方式提取、固定电子数据。
(3)拷贝复制。执法人员可以将涉嫌违法的计算机文件拷贝到U盘或刻录到光盘等计算机存储设备。
要注意的是,在复制之前,应当检验、确认所准备的计算机存储设备完好。在复制之后,应当及时检查复制数据的质量,防止因保存方式不当等导致复制不成功或被病毒感染,同时要现场封存好复制件。
(4)委托分析。对于较为复杂的电子证据或者遇到数据被删除、篡改等执法人员难以解决的情况,可以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电子证据鉴定机构或司法部门进行检验分析。
委托专业机构或司法部门分析时,要注意三点,首先,执法人员应填写委托书,其次,要提交封存的计算机存储设备或相关设备清单。最后,专业机构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分析设备中包含的电子数据,提取与案件相关的电子证据后,要制作鉴定意见提交执法单位。
针对这四种方式,省局稽查局制发了《提取、固定电子数据清单》,我们分别浏览下。
(一)适用于提取、固定原始电子设备、存储介质
(二)适用于提取镜像复制件(拍照摄像)
(三)适用于提取相关涉案文件
(四)适用于将涉案文件转化为纸质文档
我们在执法办案过程中常用的将涉案文件转化为纸质文档,但是取证过程中随意性还是很大。现在,省局对这一过程做了更规范的规定,希望我们能够通过今天的学习,进一步规范电子数据的取证工作。
来源:平江县市场监管局